刊登日期: | 2019/2/18 |
發文日期: | 2019/2/13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83800682A號 |
主旨: | 公告登錄「鑿花技術」為本縣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」,保存者為「張旭輝」。 |
依據: | 依據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依據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一、指定保存技術名稱:鑿花技術。 二、技術分類:「古物、古蹟、歷史建築等有形文化資產保存、修復、複製之不可或缺的傳統技術。」。 三、保存技術描述:鑿花為傳統小木作類項,多運用在建築的構件如藻井、神龕、獅座、員光、雀替、垂花、窗格等等,以及傳統家具如神桌、床具桌椅、屏風等等的裝飾雕刻上,具藝術價值時代及流派特色,反映族群與地方之審美觀。 四、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基本資料: (一)保存者:張旭輝。 (二)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長安街41號。 五、登錄、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 (一)登錄、認定理由: 1.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、修復、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:朝天宮媽祖神轎及在地軒社彩牌等文物,多由張藝師負責修復且技藝精湛。 2.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、修復之傳統技術;其技術具有一定專業性、針對特定無形文化資產之實踐所發展,並對表現該無形文化資產價值具有顯著作用。 3.前二款傳統技術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、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統技術及知識: (1)兼具多項木工藝技術,並能自製修復工具。 (2)出版傳統技術知識相關著作,記錄修復技術。 (二)法令依據: 1.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。 2.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規定。 六、請保存者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